辽宁省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调整的通告
辽宁省《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的通告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我委组织进行了《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调整工作。制定了《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辽宁省2014年新调整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知附件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4月3日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辽农发【2006】36号),我委组织了《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工作,其中:增补产品381项、变更产品4项、取消产品546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31日止。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编:110034,联系电话:024-86514078传真:024-86521092,E-mail:LN86521092@163.COM。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了做好《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目录》增补、变更和取消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目录》的增补
按《指南》要求进行,由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
(二)《目录》的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4.商标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三)《目录》的取消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取消:
1.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
2.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3.经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4.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5.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的。
二、申报材料
(一)《目录》的增补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印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印刷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和产品基本情况表,可从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www.lnnj.gov.cn)下载。申报书需纸质文档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填报的字体及印刷纸张幅面应与下载文档相符;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5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应提供加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或出具企业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二)《目录》的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4.商标变更。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申报书和产品基本情况表的电子版)报送到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邮寄时间以沈阳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邮编:110034
邮箱:ln86521092@163.com
联系人:陈克民
电话:024-8651407815840583360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请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1年10月31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汇总初审。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有关申报企业的培训、受理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目录》草案。
(三)综合审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组织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四)网上公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规定发布公告。
(六)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2年和2013年申请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3.生产企业应有完备的售后服务能力,在维修、人员培训、配件供应、服务网点等方面满足“三包”服务要求。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和各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三、申报范围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他机械共12大类36小类112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1.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
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印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印刷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5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等。
六、材料报送
材料报送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双报送方式进行,纸质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纸质材料、申报书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在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到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邮寄时间以沈阳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邮编:110034
联系人:陈克民
电话:024-8651407815840583360
电子邮箱:ln8652109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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