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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土地连片”探索现代农业模式

白璐 2013年09月03日

  用“土地连片”探索现代农业模式

  ——对话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局局长郑联邦

  自2003年起,黑龙江省试点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

  2007—2012年底,该省农机合作社实有户数由419户发展到16.45万户,增长近400倍。

  如今,现代农机合作社已被确定为重点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要求,农机、土地、合作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三大要素,而目前重点推广的“带地入社,保底分红”合作社经营新模式将三者巧妙地融合到了一起,真正让广大农户成为**大赢家。日前,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局局长郑联邦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该模式的背景、问题与未来的规划。

  近两年,黑龙江地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速完善,重点体现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共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817个。其中,2008年、2009年分别组建16个和87个,2010年组建337个,2011年组建118个,2012年组建259个。短短两三年间,合作社数量成倍增长,过去百万级的合作社绝大多数跃升至千万级。

        将现代农机合作社确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初衷。

  近年来,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态势良好,但在发展进程中,不同地区也出现了不同问题,如在黑龙江地区就出现了粮食种植合作社少和先进农机利用率低等难题。黑龙江地区农机化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农民对农机强烈的依赖性与不成规模土地之间的矛盾。要想让粮食增产,传统的耕作模式已不适用现代农业,现代农业必须依靠科技,实现科技到田,先进的农机是**有效的载体。现代农机合作社的作业面积通常都在1万—3万亩,用先进农机实现的增产效果是一家一户永远不敢想象的,这就是现代农机合作社节本增效的优势。

  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新颖之处并非是对传统农机合作社职能方面的改良,而是对传统经营方式的颠覆。它摒弃了企业追求利润**大化的经营模式,同时避免了一家一户作业模式导致的土地细碎化,真正解决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后一公里问题。

  “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的合作社运营模式在初探阶段遇到的难题。

  **大难题就是如何让农民的土地入社。不过这个问题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共同引导下现在已经成功解决了。

  合作社引导主要依靠设置保底。每个农民对自家地能产生多少钱的效益心里都会有个期望值,通常与当地的土地流转价格差不多。合作社在设置保底时可参考当地的土地流转价格,如当地土地流转价格为400元/亩,合作社可以开出400—450元/亩的价格,用可观的收益吸引农民带地入社。

  政府在扶持合作社与鼓励农民入社方面也有相应的政策。一是政府为合作社提供60%的国家资金投入装备;二是对土地连片到一定程度的合作社给予喷灌设备优先实施的扶持;三是在融资方面为合作社优先提供贷款;四是鼓励村干部、乡干部参与合作社,这些干部有一定威信,容易引导农民入社。下一步,政府还计划为合作社提供烘干设备补贴,大力发展合作社的多种经营。

  “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的合作社运营模式的优越性。

  目前来看,这种模式是**佳模式,实践也证明了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合作社一定要与土地紧密相连,没有规模经营的土地就没有效益,并且在全省范围内当务之急就是土地连片。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民采取“保底分红”或“保底分粮”等形式都可以,只要农民认可,**终达到土地集中的目的政府都会予以支持。因此,目前实践比较成功的“带地入社,保底分红”模式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同时鼓励探索农民愿意接受且合理的分配机制。实际上,我们宣传推广的是一种经验,让全省农机合作社借鉴学习,更鼓励引导合作社依法办社。目前合作社是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合作社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时并无法预知当年的收益情况,为何仍敢开出高于土地流转的价格。

  只有土地与先进的装备结合在一起才能产出丰厚的利润。合作社之所以敢开出高于土地流转的价格,是因为其具备先进的农机装备,这些装备一旦发挥作用的时候,就能创造出比一家一户种田起码高出30%的效益。如玉米种植,农民自种3500—4000株/亩,而合作社种植可达6000株/亩,效益大大提高,而这些是农民自己做不到的。

  黑龙江省是如何规划合作社未来发展蓝图。

  现代农机合作社现阶段虽然正处于起步阶段,但也是其蓬勃发展的时期。在黑龙江省现有农机合作社中,采取“带地入社,保底分红”模式的合作社占总量还不够多,要加大宣传和推广仁发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力度,使更多的农机合作社采取合理的、农民认可的分配机制。与此同时,在合作社的发展规划中也不能盲目建设,按照规定,现代合作社的土地面积至少达到5千亩以上,每5万亩范围以内只允许成立一个现代农机合作社,逐步将合作社发展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我认为,现代农机合作社这个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符合黑龙江地区的实际,更符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着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农村深化改革的一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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