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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机厅 2013年08月30日

  琼农字〔2013〕11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提升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0日

  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对象

  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愿意接受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和管理,并在当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一)民主管理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并在税务部门按时申报纳税。

  2、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合作社应向每个成员宣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成员自觉参与民主管理。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具体出资方式、数额、比例按章程约定。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总额**多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20%。

  7、合作社应向每个成员签发社员证,社员证的内容主要有成员的基本情况、出资方式、公积金情况、二次返还情况等。

  (二)规范经营

  8、具有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和检测等制度。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积极创建和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档次。

  (三)品牌建设

  9、统一注册使用产品商标。有自己的商标品牌,有自己的产品包装,有自己的网站,注重产品质量安全,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四)财务管理

  10、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会计人员,没有专业会计的要委托专业会计机构代办代管,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按时申报纳税。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11、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

  12、合作社每年年底必须向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五)盈余分配

  13、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土地或资产入股的量化情况、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六)诚信建设

  14、合作社要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参加社会信用体系,不做违纪违法之事,在经营、纳税、投资、金融等方面守法守规。

  三、加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合作社登记备案制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当地乡镇农业(农经)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内容主要是合作社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点、成员人数、入股资金、经营业务和生产基地情况等。并由乡镇农业(农经)部门统计报市县农业(农经)部门备案管理,市县和乡镇两级农业(农经)部门统一协调管理,齐抓共管。

  (二)建立健全对合作社的监管制度。市县建立农业、财政、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对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宽进严管制度,工商部门依法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财政部门对承担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定期检查,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税务部门对合作社申报纳税情况定期通报,不按时申报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处理。

  (三)发挥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简称联合会)的作用。

  1、支持联合会依法在市县成立办事处。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为合作社提供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策划、品牌包装、诚信建设、网页制作等服务,负责与本区域合作社的沟通联系。发挥在合作社与政府部门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作用,了解和掌握本市县合作社运行情况。配合市县农业(农经)部门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展工作。

  2、建设合作社信息网络和诚信体系。支持联合会开发建立“海南省农民合作社网”,建立全省合作社管理统计信息数据库,帮助各个合作社在该网站逐个建立网页,做好动态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全省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统计了解。配合海南省信用体系监管部门采集、汇总、发布合作社的信用信息。合作社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联合会做好本区域合作社的信息统计录入工作。进入该网站的各个合作社的信息将作为评定示范社的参考依据。

  3、联合会协助农业(农经)部门负责全省合作社开展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培训工作,制定合作社规范管理自律机制,引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品质量安全。

  (四)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省、市(县)根据农业部等11个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开展示范社评定活动。各市县可参照《海南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开展市县级示范社评定活动。每个市县要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挑选一批有较多农民成员、有较大经营规模、有较强服务功能、有较好品牌意识、有规范运行机制、有明显增收效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县级示范社进行重点培育。市县评定的示范社应报省农业厅备案,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在市县级示范社中评选认定。在省级示范社和市县级示范社基础上建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五)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组织监测组对本级示范社进行监测和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给予继续享受示范社资格;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六)实行扶优扶强原则。合作社要创新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把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财政等惠农扶持项目重点扶持规范化建设做得好的示范社。合作社的各项扶持资金重点向各级示范社倾斜。未按照规范化要求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不予扶持。

  (七)做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典型宣传推介。重视对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做得好的合作社的典型宣传推介,组织合作社学习交流,培养典型合作社,在全省树立100家各类型规范化建设好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八)市县农业(农经)、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工作配合,每年要对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列入不规范管理合作社名单,不规范合作社不参与当地合作社先进评比,不得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每年12月,各市县农业(农经)部门和联合会要总结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情况,并报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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