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13-2015年农机合作社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经自治区农机局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望各地(州、市)高等重视,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10日前报自治区农机局管理处。
联系人:张金涛电话:0991-4338626
电子信箱:xjnjnjc@163.com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3年7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1〕72号)《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发展农机示范社文件精神,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培育亮点”的总体思路,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紧紧抓住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农机服务组织模式,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突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我农机区专业合作社整体质量的提升。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抓规范促发展,以示范促规范,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推动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增强发展能力,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重点培育县级示范社3-6家,地(州、市)级在县级示范社的基础上培育市级示范社8-10家,自治区从地(州、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30-50家省级示范社,使我区30%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到达规范化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标准。把农机专业合作社打造成为推动我区农机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新疆自治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13--2015年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三、创建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创建工作内容
1、规范工商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挂有合作社牌子和标识。
2、规范章程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的规范的章程。章程需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利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3、规范组织管理。建立成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有会议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务。
4、规范民主管理。重大事项民主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符合规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5、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独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独立核算规范,会计资料完整,会计账目健全;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财务公开。
6、规范服务内容。严格执行作业规范,统一作业标准和收费标准。
7、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合作社工作档案,将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建设标准
结合我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特制定新疆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见附件2)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
(一)评定办法。在我区现有农机专业合作社范围内,按照新疆自治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采取逐级申报。区级示范社、地州级示范社和县级规范社评审认定分别由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定程序。各地要根据认定标准和建设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省市级示范社和县级规范社的推荐、审核、认定等工作,确保创建任务顺利及时完成。每个县(市)在10月底前向地(州、市)农机局局申报;各地(州、市)农机局在县级申报的基础上,认真调查审核筛选,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机局申报;自治区农农机局按自治区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定出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年末由自治区农机局发文公布。(新疆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
五、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级示范合作社基本信息、经营管理状况的了解,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搞好对示范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新疆《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免征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所得税。各地农机更新补贴、政策性保险、贷款贴息、农机作业补贴等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把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各类支农项目及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合作社管理创新。各地要紧密依托当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工作,要逐步探索将农机安全、农机化生产等方面的工作交由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示范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示范带动效应。采取算账对比、典型带动、效益吸引等措施,引导更多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努力营造发展现代农机合作社的良好环境。
(五)加快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维修人员和高级操作工等业务骨干培训,全面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运行监管。自治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动态监测评价,每年更新补充一次,建立淘汰机制。县(市)农机具要定期检查示范社运行情况,每年年终完成检查报告。地(州、市)农机局负责抽查,并做好示范社相关情况统计报表、示范社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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