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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调整2012年部分补贴产品补贴额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06月08日

新农机办发〔2013〕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举报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检查,经调查,确定进入2012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部分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虚高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浙江金浪QJ——1.6型树木修剪机补贴额问题

  浙江金浪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QJ——1.6树木修剪机进入2012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自带气源的树木修剪机,补贴额为3500元。2012年,该产品只在我区巴州地区有销售,共销售789台,实际销售价格为3600元至4400元不等。

  (一)经调查,该型号修剪机在巴州地区销售的配置为:果树修枝专用剪、气泵、电机,出厂价格约为3100——3500元,上述配置中没有包括汽油发电机,造成农民在远离电源的果林等地因难以接通电源而无法正常使用。为确保农民购置的剪枝机能够正常投入农业生产,由浙江金浪动力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乌鲁木齐远鑫思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已销售的789台树木修剪机逐一配置1台2.5千瓦的金浪牌汽油发电机,以巴州农机部门核实为准。

  (二)经调查,自带气源的同类同档树木修剪机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为8000元,按照补贴额不得超过平均销售价格的30%的规定,重新核定调整该类修剪机单台补贴额为2400元。

  浙江金浪动力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乌鲁木齐远鑫思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须在配齐汽油发电机并经巴州农机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调整后的2400元补贴额清算其2012年度销售的全部该产品的补贴款。

  (三)富士特有限公司生产的FST——109E树木修剪机与浙江金浪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QJ—1.6树木修剪机属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也调整为单台2400元,2012年度销售的全部该产品按调整后的2400元补贴额清算。

二、关于富士特有限公司生产的FST——JP007加湿回潮机补贴额问题

  富士特有限公司生产的FST——JP007加湿回潮机进入2012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补贴额为3500元。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安排,伊犁州、博州、阿克苏、哈密等4个地州农机部门对富士特有限公司生产的FST——JP007加湿回潮机2012年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分别为7200元至7500元不等,补贴额偏高。按照补贴额不得超过平均销售价格的30%的规定,重新核定调整该类加湿回潮机单台补贴额为2160元,2012年度销售的全部该产品按调整后的2160元补贴额清算。

三、关于包头市普玉科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LG-4施肥器补贴额问题

  包头市普玉科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LG-4施肥器进入2011、2012-2014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单台补贴额均为120元。经市场调查,2011年该产品单台销售价为380元,2012年单台**低销售价为235元,补贴额虚高。按照补贴额不得超过平均销售价格的30%的规定,重新核定调整该类施肥器单台补贴额为70元,2012年度销售的全部该产品按调整后的70元补贴额清算。

  请2012年实行补贴资金层级结算下放的阿克苏等四地州农机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清算,各有关企业严格遵照此通知执行。同时,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及补贴额的监督检查,发现补贴额偏高的,要及时上报和调整,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要按照规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依法维护农机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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