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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十问

富来威 老吴 2013年06月08日

  今天,看到《农机质量与监督》2013-4天津农机局胡伟局长《思辩农机鉴定》的文章,感到有必要梳理一下农机鉴定的基本问题。

  一、农机鉴定的概念是什么?

  农机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此外,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是现行有效的**重要的关于农机鉴定的部门规章。

  《鉴定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二、农机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农机鉴定的性质,在我国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的,根据农牧渔业部1982年颁布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农机鉴定有较重的强制色彩,如:农机鉴定“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对专项鉴定“未取得合格证明者不准许生产销售”;“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等。

  早期农机鉴定的性质定位为行政许可,当时的证书也是农机推广许可证。

  “自愿、公开、便民”是2005年《农机鉴定办法》对鉴定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也是《办法》的主要新增内容。它符合WTO规则基本精神和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依法行政、依法鉴定理念的具体体现。

  农机鉴定不纳入行政许可范畴,而是自愿申请鉴定,体现“两法”精神。根据《农机化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基本精神,农机鉴定明确为市场取向、政府引导的非强制性鉴定。体现在《农机鉴定办法》中,就是规定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第三条)。这一规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充分表明农机鉴定不干预农机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不限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

  仅仅定位为“非行政许可行为”还不够,应进一步明确为“认证行为”。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应该说,农机鉴定符合第三方认证的概念与范畴。

  三、农机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那些?

  《鉴定办法》的颁布表明我国农机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以《农机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农机试验鉴定办法》为主要操作指南,《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农机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四、我国农机鉴定法律规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体系基本完备,框架已经成熟。鉴定对于中国农机化的发展功不可没!

  2)农机鉴定规范的细节规定严重不足,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前立法精神。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以及《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2012-2-10)》主要规范了部级鉴定,对于部级推广鉴定从范围到具体操作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于省级鉴定留下很多缺憾。对于其他鉴定的规范严重缺失。

  4)实体性规范基本完备,程序性规范有待完善。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公认的审核准则ISO 90011细化鉴定程序规范。

  5)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农机产品快速发展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例如,一大批新型农机产品尚没有鉴定方案(大纲)。

  五、农机鉴定如何分类?

  《农机鉴定办法》规定,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此外,《农机安全条例》还规定有安全鉴定。实务中较多的是农机推广鉴定,主要原因是推广鉴定已经成为享受农机补贴的前提!

  六、农机鉴定必须垄断吗?

  农机鉴定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部门立法,因此法定鉴定机构是部门内部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部门外的无论是否基本能力均拒之门外!《农机鉴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组织的农机产品质量抽查委托的鉴定机构也有很多不属于《农机鉴定办法》认可的法定农机鉴定机构。

  农机鉴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机鉴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取消鉴定资格,请问?一旦发生,该省的生产企业应向谁申请鉴定?

  七、农机鉴定收费合理吗?

  《农机鉴定办法》第8条明确,农机鉴定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如何收费那是仁者见仁;有几个省不收费,绝大多数省是收费。

  网络上可以搜索到部农机鉴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对于省级农机鉴定的收费没有看到公开的信息。网站上也没有披露。省级农机鉴定收费标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得而知。

  八、农机鉴定机构有级别吗?

  《农机鉴定办法》同时规定,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部级鉴定与省级鉴定的关系扑朔迷离,一般情况,申请部级鉴定以取得省级鉴定为基础条件;但是,实务上部级鉴定也会委托省级鉴定机构去具体实施。因此,我理解,鉴定的级别与鉴定机构的级别是不同的概念。

  九、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互相认可吗?

  企业应该向那个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各个省的操作办法各异,企业应该是在企业注册地还是产品的销售地申请省农机推广鉴定目前没有法规明确,实务是企业注册地,但是又与适应性评价的要求相悖,江苏的适应性评价能够被东北接受吗?此外,中国地大物博,农机品种烦杂,企业注册地往往对于一些非本地区适用产品没有鉴定能力或者鉴定资格,如何解决只有各显神通!

  农机鉴定办法第九条明确鉴定机构均有鉴定的产品范围,那么,企业注册地所属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产品的鉴定范围,应该向那里申报?规范没有规定。

  另外一个问题是省级农机鉴定是否应该互认?法规也没有明确,目前的做法是插秧机、收割机、拖拉机进入国家农机推广目录需要部证,而部证是以一个省证为前提的。其他产品只要省证即可以进入部(省)目录。难道除插秧机、收割机、拖拉机没有地区适应性问题?

  有多个省开展的“地方适应性评价”实际上是鉴定的延伸,已经取得省农机推广证书,进入相关省是否还需要销售省份的适应性鉴定?

  十、农机推广鉴定与支持推广目录如何衔接?

  鉴定实务中绝大多数是推广鉴定,《鉴定办法》给推广鉴定的定义: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取得“推广鉴定证书”意味着可以而且适合推广!那么无法从法理上解释取得“推广鉴定证书”没有列入“推广目录”的情况?

  我们可以理解因为财政部否定了另起炉灶制定农机补贴目录的做法,因此推广目录承担了补贴目录的职能。但是,推广目录应该变“企业申报、政府实质审查”为“企业申报、政府备案制”;目录实质上应该是鉴定证书的汇编,否则,推广鉴定的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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