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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05月22日

宁波市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13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和部、司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我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我局认真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现印发你们。

  望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及时制订与本地购机补贴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并落实好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以及投诉处理工作,具体名单请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计财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和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宁波有关规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主动予以公开公示。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及时公开补贴信息。

  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列入政务公开目录。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六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应遵守有关时限规定。

  政策信息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信息、操作程序、资金规模、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和补贴工作举报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享受补贴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市级将定期组织对县级补贴专栏建设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在市级补贴专栏中公布。

  第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关规定。

  第十条 要安排接受投诉的专门人员、电话和办公场所,受理投诉事项,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本》,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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