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通logo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机补贴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05月08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农机行〔2013〕10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1.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会同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全省年度补贴产品种类、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范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农机产品的补贴额分类分档测算和补贴额分类分档一览表制定并予以公布;

  3.对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误后公布年度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4.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5.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和结算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补贴资金。

  (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4.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5.公开信息。每天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6.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四)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责任奖惩

  省农机局将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表彰奖励或优先保障专项经费安排。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扣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四、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江苏形象的,要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精神,现制定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财政分批次下达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各地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信息档案;

  (四)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各地农机管理部门管理的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凡是已开通网站的各地农机管理部门,都应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增强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以及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各地应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各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乡、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并以省农机化信息网为平台发布全省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凡是当地设有政务服务大厅的,原则上都应在政务大厅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并在政务大厅内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传递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它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构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各地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各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件的监督检查。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地及时、认真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HitsNum
点击继续阅读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