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4号公告
公告〔2013〕4号
为规范吉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工作,明确定型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定型鉴定制度,提高定型鉴定工作的质量,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13年4月1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明确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制度,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机械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能否批量生产而实施的鉴定。
本办法所称质量保障能力,是指生产企业为确保批量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装、检验能力、人力资源,满足批量生产的能力。
第三条 定型鉴定适用于批量投产前的产品。
第四条 定型鉴定报告或证书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定型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定型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七条 申请定型鉴定的产品,一般是列入《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第八条 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参考样式见附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定型鉴定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第九条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十条 定型鉴定的内容包括:
(一)主要技术要求;
(二)安全要求;
(三)产品标准采用情况;
(四)生产条件审查;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第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站于定型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定型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定型鉴定结论为通过的,由省农机鉴定站核发《吉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机鉴定站按程序和定型鉴定内容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接受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定型鉴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定型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定型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定型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定型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经查实是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定型鉴定结果或证书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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