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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农机局一副局长因受贿获刑十二年

贾丰元 2013年03月25日

泰安农机局一副局长因受贿一审获刑十二年

  中国法院网讯(贾丰元)日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泰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副局长许子云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子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其受贿犯罪退缴赃款及赃物折款488227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子云自2007年11月至案发担任泰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分管泰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管理、审核等工作。自2009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许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核、补贴资金调剂等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万余元。2009年4月15日、4月17日,泰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向东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肥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收取服务费5万元和3万元,分别存入许子云个人账户。同年4月20日、4月28日许子云先后将这两笔款转出,用于个人在期货市场的投资,同年6月份将8万元全部归还。2009年11月至案发,分管负责泰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许子云,明知东平四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业机械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未按国家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继续审核通过该公司上报材料,致使该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间,连续向济宁市梁山县等地的农民违法销售农机补贴机械,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损失44万余元。

  案发后,许子云主动退缴赃款4882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子云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许子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全部退还,其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许子云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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