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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3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03月15日

皖农机计财﹝2013﹞56号

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局:

  为及时启动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补贴机具在春耕生产中发挥作用,现公布《安徽省2013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各地参考并结合实际拟定本地实施方案。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3月15日

安徽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指导2013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一中心任务,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方向,重点引导粮食生产过程机械化,尤其是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统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二、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中央财政预拨我省的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我省南北农业生产差异性以及各地购机需求实际,分两批下达各市、县(区),第一批资金将于近期另文拨付到各地财政部门(详见附件1),剩余资金将根据各地结算进度、工作经费保障、农民购机情况和实施效果下半年再进行分配使用。

  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补贴资金,继续用于我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急需的插秧机叠加补贴支出,先购先补直至资金补完为止。

  201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区域的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升粮食生产过程机械化质量,2013年我省继续重点保证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

  2013年度我省补贴机具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3个小类91个品目机具补贴(详见附件2)。各县不得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各地应结合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选择插秧机、旋耕播种机、玉米收割机、油菜收割机、深松机和秸秆粉碎还田机等重点推广机具种类,优先保证补贴。对农业生产过程以外的其他机械要限制补贴规模。

  继续在血防疫区县(市、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8至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疫区县和丘陵山区补贴,血防疫区县和丘陵山区名单见附件3和附件4。

  (二)补贴标准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详见“安徽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此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标准。除少数品目外,其他产品按照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插秧机在血防区执行50%的补贴率,全部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在非血防区执行40%的补贴率,即在农业部按照30%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由省财政资金进行累加补贴。二是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标准。由我省按照以下六个原则进行测算确定:一是参照该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市场平均实际销售价,不参照企业产品报价,补贴额不得超过销售价格的30%;二是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相当,补贴额就低不就高;三是突出产品主功能,以主功能确定产品档次,在此基础上兼顾质优,即技术先进、功能多的产品在同档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额;四是对2012年部分产品过高的补贴额进行调整;五是配套机具与主机分开,分别确定补贴额。六是注重平衡周边。同相邻省份进行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2013年新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补贴额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规定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必须与其经营内容直接相关。

  为鼓励节能环保,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规定,2013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补贴对象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旧机具,同时购置新机具,可凭合法有效的拆解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优先享受补贴。为进一步简化报废补贴手续,农机部门可将报废机具的补贴采取叠加补贴的方式,与购机补贴工作同步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购机者应主动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应积极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为充分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一个农户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即10台主机和20台相配套的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必须与其经营内容直接相关;超过10台套,须由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县级农机部门报省农机局批准后实施,同时由省农机局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机械化插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3年购买插秧机和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可申请配套硬盘补贴,购买一台手扶式插秧机可以申请4000张以下硬盘补贴,购买一台乘坐式插秧机可申请6000张以下硬盘补贴,购买一台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可申请12000张以下硬盘补贴。具体补贴数量按实际购买量进行补贴,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硬盘不予补贴。

五、经销商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由各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进行审核,由省农机局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生产企业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负有管理职能并承担经销商违规连带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应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精神,2013年我省在去年“先购机后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在全省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程序。具体试点方案详见附件5。

七、部门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

  省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操作程序等,指导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对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省级农机部门: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汇总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对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及业务培训;同市级农机部门签订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市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对各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县购机补贴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级农机部门:对本市所属县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受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内上报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同所属县级农机部门签订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三)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政策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查中发现违规案件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情况要向省级财政、农机部门汇报。

  县级农机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具体操作程序。主要工作为:审核补贴对象资质条件;确定补贴资格;机具核实;登记建档;发放补贴确认通知书;

  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在县农机化网站上设置专栏,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及购机者信息等。

  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试点工作,是新形势下简化程序、明确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效能、强化监管的需要。各地应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转变思路,改进方法,把握新操作模式的特点和要求,在具体落实中按照新规定严格规范执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级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农机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受购机者的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定、补贴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和档案建立等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资金结算统计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应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购机者的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县级农机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地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省农机局将对信息公开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地应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级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省级财政部门将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问题较大的市县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的县,将核减下一批次或者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各地应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省局将于年底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取得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各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督查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农机局。

  附件1.安徽省2013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不下发) 2.安徽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安徽省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名单 4.安徽省丘陵山区县名单 5.安徽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试点方案 6.2013年_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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