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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2013年02月17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要求,为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23日

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一、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户籍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和经注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村委会(场部)应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农户,及时接受本村(场)管辖范围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

  (三)申请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村委会(场部)对申请人资格等进行核对核实,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二、对象确认

  (一)乡镇政府、农林牧场应安排农机站或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人员)负责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乡镇政府依照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要补尽补”机具类型和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户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对额度少、需求多的机械可采取摇号和抓阄等方式确定。

  (二)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审批。

  (三)县(市、区)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会同财政局填写《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发放补贴对象。

  三、机具购买

  (一)补贴对象按照县(市、区)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二)补贴对象持《审批表》和身份证原件,一般应于30日内在全疆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选择的经销商须在新疆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

  (三)经销商当场向补贴对象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审批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五、机具核实

  乡镇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乡镇政府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补贴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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