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通知
新农机市〔2011〕2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切实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要求已提交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的生产企业,认真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提交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其在新疆区域内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包括其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及授权经销点。填报附件1、2和3。
二、生产企业确定的总经销商可以是本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经生产企业确定推荐取得自治区农机局核发的一级农机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经销企业。
原则上生产企业只能授权委托一家总经销商。
三、确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单位。各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可由本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授权委托总经销商负责补贴资金结算工作。补贴资金结算单位只能是一个,并负责该企业产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生产企业须同时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单位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四、区域经销商和授权经销点,由生产企业、总经销商共同商定。大的地(州)确定的区域经销商不多于2个,小的地(州)市确定的区域经销商不多于1个。授权经销点的确定由生产企业、总经销商和区域经销商共同商定。
五、生产企业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交其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各层级单位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及售后服务授权委托协议书》(见附件5),即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和授权经销点之间签订的,明确各方在从事补贴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六、区域经销商须向所在区域地(州)市农机局提交其与总经销商、授权经销点之间签订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及售后服务授权委托协议书》,由地(州)市农机局存档管理。
七、自治区农机局对各生产企业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推荐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及售后服务授权委托协议书》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在新疆农机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八、没有经自治区农机局备案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不得从事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各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向其供货。
九、提交材料时间: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十、各生产企业提交的附件1、2、3、4和5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律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一份农机局盖章后返还。各生产企业同时将附件1、2和3电子版发送到预留电子邮箱。
联系人:克里木 吐尔洪
联系电话:0991—4335957 4338606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自治区农机局市场监管处
邮编:830054
电子邮箱:xjnjjx@163.com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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