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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适用农机装备产品选型推荐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12月07日

新农机办函〔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加快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扩大农牧业生产亟需的农机产品补贴范围,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升农牧民群众致富增收的能力和基础,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适用农机装备产品选型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推荐的范围

  (一)适用于我区农牧业生产,受农牧民欢迎,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农林牧渔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设施农业装备等;

  (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对农牧民致富增收有直接帮助的经济、实用的微小精型农机具。

  已列入《2012-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不再参加选型推荐。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不受理经销企业申报)。

  2.企业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二)产品基本条件

  1.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2.产品要求安全、可靠、实用。

  3.产品生产具备相应标准,且符合标准质量要求。

  4.产品在近三年的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较大范围的质量投诉。

  三、选型推荐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农机局研究确定选型产品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

  以产品型号为单元,疆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疆外生产企业可选择向产品主要销售区域的一个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每种型号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农机装备产品选型申报书一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他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产品取得有关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5.申报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6.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7.产品合格证及“三包”凭证各一份。

  8.产品彩色照片三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9.其它(如产品近三年使用效果证明,用户使用意见,订货合同等)。

  以上附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二)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各地、州、市农机局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申报,研究推荐适合本地农牧业生产实际的农机产品参加选型。对符合选型基本条件的农机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汇总有关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

  (三)自治区农机局研究确定选型产品种类

  自治区农机局根据各地报送意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参加选型鉴定的产品种类,由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具体实施选型鉴定工作。

  (四)形成选型产品目录

  经选型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纳入选型产品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推荐生产资质齐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企业,以及用户反映较好的产品。

  (二)经选型纳入选型目录的产品享受购置补贴时,实行定额补贴,其补贴额度由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制定。

  (三)要求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针对已列入《2012年自治区设施农业装备选型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实际使情况形成评价意见,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届时自治区农机局将根据评价意见,对使用效果不理想,存在问题较多的目录产品进行调整。

  五、材料报送

  要求各地、州、市农机局连同推荐文件、汇总的选型产品申报书以及《2012年自治区设施农业装备选型推荐目录》产品使用评价意见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务必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

  联系人:刘宏涛(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

  电话:(0991)4338386

  E-mail:xjnjkjc@163.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附件:2013年农机装备产品选型申报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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