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机装〔2012〕23号
各有关市县农机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农办财[2012]133号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选取清徐县、阳高县、山阴县、忻府区、原平市、襄垣县、武乡县、文水县、祁县、尧都区、临猗县、新绛县12个县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联合制定了《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商务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确定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落实报废更新工作经费,强化对老旧农机回收企业的监管,保证报废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2012年12月15日前,各试点县将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省农机局装备处、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规模额度,按农民申报先后顺序,采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的方式,对农民自愿报废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用完为止。
二、实施范围
根据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选取农机保有量较大、农机作业量较多、关键作业环节农机具数量严重不足的清徐县、阳高县、山阴县、忻府区、原平市、襄垣县、武乡县、文水县、祁县、尧都区、临猗县、新绛县12个县作为我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1、报废机具种类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更新机具种类
当前农业生产急需的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8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50)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80)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100)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者(机主)本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拍摄老旧农机与机主合影留档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2)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销毁,并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二)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和人机合影等凭证,到县级农机局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后,领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向县农机局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县局审核录入《申请表》后,机主可优先获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报废一台农业机械,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资格。县农机局为机主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机主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到自主选定的经销商处购机,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的兑付,由县农机局对机主填报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网内机主更新购置的机具进行一致性审查后统一报送市农机局审核,经市农机局审核后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农机局复核,省农机局复核无误后,于2012年11月30日前通过省国库直接将报废更新补贴款打入机主的银行卡内。兑付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七、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
取得省商务厅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申报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向试点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由所在市商务局负责资质审核,省商务厅负责审批备案、印制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的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也可申报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申报单位到当地县农机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由市农机局负责资质审核和现场核查,省农机局负责审批备案、颁发《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机具回收单位》证书、印制发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试点县,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申请报废更新农机户持有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县农机主管部门与商务部门联合确认后可办理报废更新补贴的有关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农机化、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投入规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农机化、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附件1:山西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附件3: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4:2012年山西省老旧农机定点回收企业申报审批表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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