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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 2012年09月04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粮食稳产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协调发展,提升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机基础设施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省内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坚持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以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实现关键装备技术突破为重点,加强示范,协同攻关,重点突破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促进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机服务形式,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全面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机工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企业为核心,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和制造水平。

  坚持安全高效,持续发展。适应环保型社会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研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5500万千瓦,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其中,水稻机械化耕作、种植、收获水平分别达到88%、30%、80%;旱作物、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农机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农业机械装备研发、制造、管理、销售、服务、培训体系,初步建成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新型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水平和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全省农机总动力稳定在7000万千瓦,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7﹪以上,其中,水稻机械化耕作、种植、收获水平分别达到92%、50%、86%;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到20%和25%。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骨干企业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建成现代化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

  二、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

  (四)全面提升农机化水平。水稻生产机械化是我省农机化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以机插秧为重点的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稻主产区要率先实现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化。着力推进丘陵山区粮油作物和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机械化。加快林果业和花生、大豆等旱作物机械化推进步伐。快速提升环鄱阳湖区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畜禽及野生动物养殖机械化和自动化等其他农业机械。

  (五)加快农机化科技推广步伐。建设和扶持农机化推广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和示范户。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制定农机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有针对性地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农机院所的科研力量,针对重点农作物建立我省农业机械化实验室或农业机械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研发工作。主推一批农机化技术,重点推广和普及水稻育插秧、油菜直播和联合收获、园艺作物节水灌溉等机械化技术。加快畜禽栏舍设备、自动喂养、粪污处理及施用等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加大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谷物烘干设备、设施农业和农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农业机械和农村清洁工程机械推广力度。

  (六)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机服务组织形式,扎实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装备水平与社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和扶持一批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其组织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发展农机专业大户,鼓励发展农机作业公司,促进农机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农机作业、维修、中介和租赁等市场。组织好农机跨区作业,扩大作业范围和领域。保障春耕、“双抢”、冬季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农机作业用油。

  (七)增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机推广的条件和队伍建设,提升新技术新机具推广服务能力。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监理装备和基层队伍建设,提升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农机试验、推广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完善推广目录管理办法。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网络。建立健全农机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大中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促进安全、节能、环保型农机的推广应用。加强农机行业协会作用,提升教育培训、信息服务水平。

  (八)加强农机化实用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农机推广、监督管理和试验鉴定专业人才,扎实推进农机化管理、技术和作业服务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农机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普遍提高农民素质。开展农机操作、维修等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的用修技能。依法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质管理,培养农机作业和维修能手。支持大专院校发展农机工程教育,逐步建立农机设计制造教育体系和技术工人培训体系。

  三、加快发展农机工业

  (九)推进农机工业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我省农机行业发展规划和农机工业政策;深化企业改革,鼓励通过联合、引进、改造等多元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先进制造水平的集团公司和龙头企业。发展适应丘陵山地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中小型、轻简化农业机械。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规模化零部件生产企业。支持组建配套企业、协作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入股参股等形式加入的农机集团公司,做大做强,逐步形成我省农机产业体系。依法建立农机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强制淘汰落后产能。

  (十)提高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农机制造企业开展生产技术与装备、试验检测和信息化等技术改造。加强农机工业国内外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农机企业产品开发、制造和管理水平。鼓励农业机械产品出口。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支持企业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和成果转化机制。

  (十一)建立现代农机流通服务体系。重点培育省级农机市场,发展区域性农机市场,整合县级农机市场。发展农机连锁经营,培育一批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大型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和召回制度,提高农机售后服务能力,逐步建立效率高、服务优,方便快捷的现代农机流通服务体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简化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加快补贴资金拨付。扩大省自选补贴产品范围。完善农机经销商管理制度,对相关农机销售企业依法实行准入制。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严厉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保障农民的选择权和议价权,在充分探索和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农民在本省范围内跨县自主购机。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机化资金投入,建立农机化发展保障机制。保障公益性、执法性农机工作经费。合理确定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向产粮大县和农业机械化合作社倾斜,向工厂化育秧、插秧农业机械倾斜。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需要,足额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要加大农业机械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机械化插秧、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落实农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十四)加强金融支持。开展农业机械小额信贷,推动农业机械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互助保险业务以拓展农业机械合作范围。加大对农机装备企业和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农业机械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对农业机械科研攻关予以重点支持。落实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的金融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创造促进我省农机工业发展的条件。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转型,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对农机机耕和排灌免征营业税。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农机生产、经销商申请银行贷款的,政府有关担保公司及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实行减半收取担保、登记费用。

  (十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建设,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完善农机质量鉴定、安全监理、推广培训体系建设,支持农机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农机科研中心、试验场地、农机培训基地、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农用油料供应和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建设一批区域性农机三包维修服务中心。凡是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实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中界定为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农机用地可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农机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信、林业、水利、商务、科技、银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产品质量管理,推进农机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农机地方标准体系,加强农机流通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机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

  (十八)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要强化农机行政管理职能,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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