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晋农机装字〔2012〕21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度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据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先易后难、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现将《方案》和《评分表》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2.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评分表
山西省农机局
2012年8月24日
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是指省农机局依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所取得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目标是突出实施成效,强化规范管理,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效实施。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操作便捷、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指标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共设8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考核内容是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一级指标有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政策实施、投诉处理、领导重视、管理创新、工作成效。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单项考核指标的分数**高不超过考核指标分值,**低不低于0。评分标准中分项进行评分的,各项之间相互独立。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方法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指标、内容、程序、方法及评分标准由省农机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市级自评、省局考评、综合评定等3个阶段进行。
市级自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制自评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农机局。
省局考评。依据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省农机局装备处对各市工作进度和完成质量进行考评,并对市级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和打分。
综合评定。由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办公室对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和自评情况说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比较市级自评和省局评分,形成综合评定分数,**终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4个等次。省农机局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组织对有关市的自评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评价考核方法主要采取查阅文件、工作记录、会议纪要、购机档案等材料,调取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调查走访购机农户和企业等方式进行。省农机局组织开展的农机购置补贴督导检查结果列入评分依据。
第四章 考核时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自评工作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局考评于当年12月15前完成,综合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市级自评情况和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针对每项指标评分情况进行说明,能够量化的要量化,必须附有得分凭证;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操作、落实到位。考核结果直接与省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比对接,并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省农机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将以适当方式表彰。考核中弄虚作假、报送不实考核资料的市,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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