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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及资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06月04日

沪农委[2012]16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沪农委[2011]409号)和《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指南》(沪农委[2012]44号)的精神,经审核,原则同意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购机补贴计划。现将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13029.603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资金5045.89万元(财农[2011]0222号45.89万元,财农[2011]355号5000万元),市级资金7983.713万元。请认真组织实施购机补贴工作,协助农民及时落实补贴机具,确保不误农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做好补贴对象确认工作。根据下达的补贴计划及《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指南》所明确的优选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栏、乡镇和市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组织协调购机事宜。

  二、做好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及公开工作。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具有资质条件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并报市农机化管理部门备案。市农机化管理部门汇总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区县和市有关单位须将发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张贴于购机补贴工作受理处,供自行购机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三、做好购机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选择自行购机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须做好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选择委托购机的,区县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开展统一采购。市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规范程序开展统一采购。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落实专人受理农民投诉,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并及时上报反馈。

  四、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按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的批复》(农办财[2011]142号)的精神,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须在经销商完成供货并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等证明材料申请资金结算的三个月内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至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五、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每半月在农机化政务网站上公布一次各项目实施单位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六、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擅自倒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确定补贴对象过程中的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 1、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及资金分配汇总表 2、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及资金分配明细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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