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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04月06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农计〔2012〕91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2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

2012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水稻、蔬菜、茶叶、水果、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76个农业县(市、区)。2012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第一批)总额为2.4亿元,其中扶持农业重点产业机械化购置补贴资金1亿元;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为4500万元。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水稻种植大县、特色作物种植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和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重点产业机械化示范县适当倾斜。福建省2012年中央购机补贴资金(第一批)安排表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二)补贴机具确定。根据全省农业发展需要,确定福建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76个品目机具(见附件2)。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补贴。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谷物烘干机、大型联合收割机、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单机中央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见《2012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实施范围内农民购置《一览表》内所有机具的补贴。根据购机补贴工作进度,必要时对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分配指标实施全省统筹。省级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的部分粮食生产机械,农业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部分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和闽台合作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业机械,给予累加补贴。

  对农民购置下列机具给予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保证:插秧机2300台,微灌设备10万亩。

  省级补贴资金对以下类别和品目分别执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比例**高不超过按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25%:

  1.对以下品目分别累加:对插秧机累加不超过25%,且单机累加额**高不超过3万元;对水稻育秧软盘、硬盘分别累加不超过10%、25%;对谷物烘干机累加不超过20%,且单机累加额**高不超过3万元;对联合收割机、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微灌设备、水泵、大棚设施设备、纯沼气专用设备等累加不超过5%,其中,对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累加额**高不超过1万元,对全喂入联合收割机累加额**高不超过0.3万元。

  2.对台湾组装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业机械累加不超过5%;对闽台合作引进台湾技术落地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业机械累加不超过10%。单机**高累加额不超过0.5万元。

  3.列入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合作社,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在省级已累加补贴基础上再累加不超过5%,其中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点再累加不超过10%,且单机**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贴额见《一览表》。

  省级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

  (四)购置补贴数量。

  省级今年不再确定每类补贴对象本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但各县(市、区)必须在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每个大类机具资金使用计划。在确定每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时,向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适当倾斜,并给予资金保证。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的申请及确定

  1.购机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林渔民、台湾同胞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海域使用证或养殖证;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和设施农业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应出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秧盘育秧证明;同村多户(两户以上)农民同时申请购置同品目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小机具,可由其中一个农民为代表,凭本人身份证和多户农民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统一办理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元的购置补贴相关手续。本省农民在省内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证明向承包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方便农民购机,允许有条件的乡镇办理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机具购置补贴相关手续。

  2.公示。县级农机、财政部门会同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7天,同步实行网上公示。单机补贴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将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

  3.办理指标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

  (二)补贴机具的提取与核实登记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60个自然日内向自主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取机具。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税务正式发票。完成供货后,经销商需将机具发票号和销售价格录入管理系统,上传发票扫描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4)。购机者提机后需在供货表上签名按手印。在乡镇办理补贴申请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企业供货,确保农民不出乡镇能领到补贴产品。

  2.机具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核实无误,在供货表空白地方加盖“已核实”印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对多户(两户以上)农民同时购买同品目小机具的,在“小机具明细表”上盖核实章签字。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与机具的人机合照,其中:大棚设备、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在现场的2张照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要先安装后实地验收;插秧机要提供核实人员与在田间作业现场的机具的人机合照。照片上传至管理系统。

  3.建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及时建立档案,一购机人一档,内容包括身份等相关证明、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表、机具编号(含机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发动机号等)、小机具购置补贴明细表、发票复印件、4寸彩洗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安装类机械生产企业不设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到位,统一结算;其他机具按照“谁销售,谁结算”的原则,由省内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结算。插秧机结算要按照先作业(高速乘坐式插秧机要工作10小时以上)后申报补贴的要求,经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复核是否下田作业后录入管理系统,申报结算。第二批中央补贴资金分配与第一批资金结算率挂钩。

  1.经销商或直销的生产企业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同时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盖有“已核实”印章的供货表、人机合照照片、小机具明细表、税务正式发票原件、生产企业发货的发票复印件以及货运交接单按顺序装订成书,报送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结算申请明细表、汇总表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购机真实情况等。经审核无误后,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3.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县级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编制结算申请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4.省农业厅汇总各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结算申请,形成补贴资金细化函报送省财政厅。

  5.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经销商账户。

  6.根据资金结算情况,必要时实行补贴资金预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各县(市、区)要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每半月应公布一次本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福建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闽农机[2011]339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填写“购机农户抽查情况表”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农民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农机部门要一次性办理购置补贴和牌证登记手续。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半月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提出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县级农机部门必须将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附件:1.福建省2012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安排表 2.2012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经销企业供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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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发布于2012-07-04 16:33
    为什么建瓯这边购买农机没有补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