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战略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推进“六化”建设。以合作社为载体,发展大型农机装备,恢复地力,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布局原则。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以农机化综合生产能力较低、大型农机未覆盖地区为重点,实现均衡发展。
2、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合作社由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各级不下达建设指标和任务。新组建合作社原则上在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成员主要是农民,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服务对象是农民,受益者是农民,合作社与农民融为一体。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原则。合作社建设要与土地规模化程度相协调,要先具备土地经营规模,后组建农机合作社,合作社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备农机装备原则。配备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农民意愿,还要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
(三)建设目标
2012年拟在旱田区新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0个,建设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根据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这批合作社主要建在玉米主产区,每个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为5万亩耕地;在条件成熟的马铃薯主产区,组建马铃薯种植农机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为3万亩;在西南部风沙干旱地区,适当组建具有示范作用的保护性耕作农机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为2万亩耕地。
在粮食主产区,可逐步探索建设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农机化示范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示范区土地规模要达到10万亩,至少具备1个10000亩大地号或2个5000亩大地号;二是当地政府要捆绑使用涉农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投资不能低于1000万元;三是农业机械装备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四是有专门机构,专职负责示范区的建设和指导,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五是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示范区建成后,要通过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优惠政策。
二、建设内容
(一)农机装备建设
1、农机装备配备。农机装备的配备原则重点突出大马力拖拉机深松整地和玉米收获,同时兼顾马铃薯和保护性耕作机具,机具配备还要充分考虑作物轮作的通用性。玉米合作社要配备大型先进拖拉机、收获机、植保机械、深松整地机械、气吸式播种机、秸秆打捆机,灭茬机等;马铃薯合作社配备大中型拖拉机、耕整地机械、马铃薯播种机、中耕机、喷药机、打秧机、挖掘机、收获机和运输车等;保护性耕作合作社要配备适合保护性耕作技术要求的农机具。具体配备原则和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制定。
2、公开招标确定选型目录。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合作社农机装备的产品种类和技术参数,提交省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申请公开招标,并向采购中心提供省农机产品质量举报中心的案例、农机鉴定部门质量检测鉴定和抽检结果、以及生产企业在省内配件库和维修中心建设达标情况。采购中心依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科学合理制定招标文件,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制定中标产品选型目录。选型目录要明确标定产品品种、品牌型号、中标价格、生产厂家、经销企业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3、选型和供货。目录产生之后,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机合作社选型,农机合作社根据配备原则、标准和目录,自行选择和确定机具种类、配备数量、机具型号和经销企业。提交专家组审定通过后,省农机管理部门代表合作社与经销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经销企业按合同要求负责供货,经过农机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合格,进入货款结算工作环节。
(二)机具场库建设
农机合作社必须建设农机停放场库及附属设施,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库房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资源,能改建的改建,能扩建的扩建,既不能改也不能扩的可新建。但无论是改、扩、新建都要达到建设标准。场库建设标准:机械设备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占地不低于800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400平方米;低于1000万元规模的,其占地和建筑面积可以按比例削减。库房规划和建设要美观,场内路面要硬化,正门悬挂合作社名称标牌和统一标识。
(三)体制和机制建设
农机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都要有健全的体制和机制。一是有章程。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合作社章程。二是有决算。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年终有决算。进行股权登记,明晰股权,盈余按股分配。三是有组织。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四是有制度。制定生产、机务、财务、人员、工资、油料、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
(四)专业队伍建设
要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过硬的驾驶操作人员。合作社要选配能力较强的领头人;要有农机、农艺、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要培养既能驾驶操作又会维修保养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省和市(地)联合负责组织合作社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建设资金
(一)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00个新组建的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总投资约20亿元,原则上每个合作社农机装备投资1000万元。宜大则大,宜小则小。60%由省补助(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补助30%,另外30%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或协调银行贷款补助)。40%由合作社自筹,自筹部分原则上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具备现金支付能力的可以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允许高于自筹部分的50%。合作社场库建设资金和所需生产流动资金由合作社自筹。
(二)资产及盈余管理
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但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由成员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以此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大型机械发挥作用,县(市、区)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农机合作社的国有资产建立档案,并实施年检制度。凡经过两次年检确认资产闲置的,将收回闲置资产,另行处理。
合作社当年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作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国有资产股份不参与盈余分配。
(三)贷款和偿还
1、贷款:无论是合作社自身贷款还是省补助资金贷款均以合作社为贷款主体,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由财政部门、合作社与银行协商,县(市、区)农机部门协助办理合作社自身贷款。
2、贷款偿还:省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偿还,贷款期限5年(不设宽限期);合作社自身的贷款本息,由合作社偿还,期限原则上10年(含2年宽限期)。
3、具体运作:省补助资金贷款,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发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手续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省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按期偿还给贷款银行;合作社自身贷款与自筹资金按要求统一汇到省指定账户,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发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手续支付给供货企业,合作社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负责共同督办,由合作社归还贷款银行。
四、申报、定点、验收
(一)申报
由农机合作社发起人向当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地)农机管理部门。市(地)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同意后再向省农委呈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综合打分按排序选择确定新建合作社。申报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拟组建玉米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为5万亩耕地,逐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核心区面积要在1万亩以上,并要逐年扩大。马铃薯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要达到3万亩,核心区要达到1万亩。保护性耕作合作社作业服务辐射面积要达到2万亩。
2、拟组建合作社出资人要符合《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核心区内以土地形式入社的农户不少于村民户数的80%。土地入社面积要占核心区耕地面积的80%以上,并逐年扩大。
3、拟组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农民,个人诚信良好,无劣迹行为。
4、县(市)辖区内,以往建设的合作社全部通过省验收。
5、县(市)辖区内,贷款建设的合作社都能按期还本付息。
(二)定点
1、合作社定点实行打分制。合作社按申报条件、自筹装备资金、鼓励政策加分三项综合评定,三项分数之和为总得分,按总得分数由多到少依次排队选择确定新建合作社。农机化示范区以每个合作社单独考评确定。申报条件评审由省农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2、鼓励政策加分项目:一是在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建立;二是整村农民入社,土地入社比例高于省定标准;三是合作社自筹现金超过规定标准(评分标准另附)。
(三)验收
各县(市、区)按省农委、财政厅确定的新组(扩)建合作社组织建设,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地)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市(地)农机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后,验收报告经市(地)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按照先建后配的原则,省包片督查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摆农机装备。验收不合格,机具不下摆,令其整改,直至合格方能下摆农机装备。
五、保证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省成立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吕维峰副省长为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金济滨、省农委主任王忠林、省财政厅厅长王庆江担任,省农委、财政厅等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机局,各市(地)、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合作社建设领导工作。
(二)建立责任体系。省负责制定全省合作社建设规划、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确定新组(扩)建合作社;负责制定机具配备标准,申报招标采购,组织选型和审核;协调贷款银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组织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地)负责辖区内申报合作社复审和合作社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负责合作社组织申报,负责农机装备、场库、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负责落实土地规模及经常性管理等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作社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形成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所有合作社进行全程监控,成立包片督查组进行督查。市(地)负责对合作社进行检查和审计。县级政府是合作社监管主体,对合作社进行全面监管。重点监管:农机装备使用管理、财务账(半年决算、年终决算)、农机装备折旧费提取。
(四)强化指导服务。省农经总站负责指导合作社财务核算和管理;省农机推广总站负责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指导农机发放牌证照和机务管理。省鉴定站负责农机装备质量监督和协调“三包”服务。省农委农机局合作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附件:1、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工作计划表 2、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装备配备要求 3、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建设参照表 4、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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