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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年07月16日

闽政〔201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

  一、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二、建设标准。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要求,示范社应当规范章程、股金登记、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完整的成员个人账户;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五、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六、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七、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面积、规模、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加强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经贸、财政、质监、金融、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示范社建设有序推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示范社建设具体标准的制定与认定工作,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统一授牌,建立我省示范社名录。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示范社扶持和服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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