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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 拖拉机准入门槛抬高

杨杰 2011年08月15日

  生产联合收割(获)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米/年,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近日,工信部发布《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

  《准入条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农机工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而制定的,它对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产品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准入条件》明确: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获)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企业还应设有设计研发机构,具有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岗位任职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准入条件》提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首次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农机行业准入制度的条件之中。

  据悉,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将按照《准入条件》,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准入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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