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农机管〔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企业: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拉动农机工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严格按照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三个文件”、“五项制度”、“十项程序”操作执行。做到“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八个坚决禁止”,确保这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局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和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这项促进农机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违规,严格按照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三个文件”、“五项制度”、“十项程序”操作执行。做到“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八个坚决禁止”,确保这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农机化科学跨越发展,为实现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建立领导机构,搞好宣传培训
第二条 成立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领导,确保购置补贴工作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实施,地(州)市,县(市)要成立由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机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乡企局、水产局、监察局、审计局、报社、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局,由农机局、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并由两家抽调政治上坚定、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责任性高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广泛宣传动员。每年年初,在补贴政策实施之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告栏、现场会、宣传车、巴扎天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其操作规程。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自治区补贴目录,公布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及产品补贴额度,农牧民申请报名程序等。让广大农牧民、生产企业、经销商真正了解补贴政策和政策执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第五条 办好培训班。县(市)要组织有申购意愿的农牧民、农机合作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及乡(镇)、县(市)、地(州)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训班。要深入细致地讲解补贴政策和补贴操作程序步骤及要求,保证购销双方及操作人员理解政策,坚决执行政策,不违规不违法。
第三章 认真分配资金,合理确定补贴方案
第六条 认真分配补贴资金。本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地(州)后,地(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上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批示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拿出初步的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上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形式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与自治区财政厅会商统一上报主管副主席批准后,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的文件联合下发各地(州)市,地(州)市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发各县(市)执行。
第七条 结合生产实际,合理确定县(市)补贴实施方案。县(市)办公室接到地(州)市和自治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后,要上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领导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制定本县(市)落实到各乡(镇)场的购置补贴实施初步方案,上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正式召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达实施方案,并报地(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方式及程序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农机局要严格执行受益对象公示制度,将补贴目录、操作程序、受益者和补贴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公开公正透明确定补贴农户
第九条 严格遵守农户报名程序。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下达各乡(镇)后,在广泛宣传、动员、培训的基础上号召有购机意愿的农牧民和农机合作组织按程序报名。农牧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乡(镇)农机管理(推广)服务站报名,领取填写全疆统一的购置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请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第十条 层层审查筛选上报名单。报名的农牧民首先将购置补贴申请表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审查(审查内容除经济、技术、管理、服务等内容外,还应包括和三股势力有无牵连,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筛选后,签字盖章 上报乡(镇)农机管理(推广)服务站。农机站结合农机装备发展需求经过初审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县(市)政府下达本县乡(镇)的资金分配额度和实施方案,经认真研究综合平衡确定名单方案后上报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开透明确定补贴农户。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乡(镇)上报的申请表经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根据本县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进行认真全面平衡筛选;确定全县本年度享受补贴的农户名单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报纸、广播、电视、乡(镇)政府,乡(镇)农机站进行公示(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区应用当地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公示)。
第十二条 签署购置补贴协议。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公示情况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后,**后确定享受补贴农户名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各乡(镇)政府及乡(镇)农机站,并通知农户本人,农户与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统一的购置补贴协议书(见当年实施方案规定的协议书格式)。
第五章 积极引导农民自主选择购置农机具
第十三条 集中组织购置补贴洽谈会。在目前农机流通市场建设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各地(州)、各县(市)应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补贴目录内的企业及产品适当集中。参加集中举办的购置补贴洽谈会,参加洽谈会的补贴产品进行现场展示,并明码标价公开市场销售价、补贴金额、机具性能及配置、三包服务承诺、优惠政策、厂家地址、代理销售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销售的企业必须经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资质的审查认定,并在自治区农机局进行备案,由自治区农机局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企业要在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网点,按“三包”规定及时为购机农民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民和生产企业(经销商)当面洽谈购机事宜。有条 件的地(州)要适当集中、组织享受补贴的农民持“购机协议书”参加购置补贴洽谈会,与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面对面洽谈,在洽谈之前反复向农民和企业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目录及洽谈操作程序,并帮助农民了解熟悉每种机具的技术性能、结构原理、标准配置、选装配置、市场价格、补贴金额、三包服务、签订的购机合同内容、运费结算、交货方式、时间、地点等,保证农民面对面洽谈,自主选择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都有保证、三包服务到位的农机具。
第十六条 面对面签订购机合同。在地(州)、(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农民和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经过反复协商对比洽谈达成共识后,当场签订统一印制的购置补贴产品购销合同(请见合同书格式)。
第六章 按时保质保量交货,加强结算进度
第十七条 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交货。农民和企业签订购置补贴合同后,当场有货的当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农民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确定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当场开出机具全额(含补贴额)购机发票,当场结算。当场没有货的,按合同规定和内容交货后,经地(州)市、县(市)领导小组、农机局和农民四方代表现场对补贴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内容后,当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开出购机全额发票,四方代表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
第十八条 办理牌照、保险、贴安全警示条 、喷字喷号。四方代表当场监督交货后,农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牌照、保险、贴安全警示条 、外形检验,推广站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喷字喷号。
第十九条 按时办理预结算手续。生产企业(经销商)与农民办完交货手续后,各县(市)农机局应向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出具机具落实到位的证明。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凭供货证明到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确认的由核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县(市)手续办完后,总经销商凭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和供货证明定期到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进行预结算。预结算时按申请资金的10%-20%作为购置补贴工作保证金,在购置补贴工作全面结束后与企业进行**终结算。
第二十条 **终结算手续。购置补贴工作全面结束后,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凭县(市)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和企业的购置补贴档案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终结算申请,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要同步完成网上的购置补贴信息上传和补贴资金统计及结算申请。自治区农机局将供货企业提供的供货信息与各地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核实情况表进行核对。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与总经销商**终结算补贴资金。
第七章 整理档案上报,工作检查总结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底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县(市)农机局要做好补贴档案的建立,并按照《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做好补贴机具的统一编号和喷涂工作。补贴档案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台的有关文件办法、制度、公示稿、决议等记录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二是购机户档案,主要包括:明细表、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等,档案需按照协议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三是农机购置补贴电子信息档案。纸质档案保存5年以上,电子信息档案保存10年以上。
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严格按要求建立供货档案,分县(市)装订成册,主要包括:汇总表、明细表、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该档案需在全年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时,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作督查。自治区、地(州)市农机局应加强对县(市)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地(州)市农机局一年中应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每个县(市)执行情况进行数次认真检查,自治区农机局应不定期对各县(市)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成绩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总结表彰。自治区、地(州)、县(市)每年应对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按政策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罚。以县(市)为单位,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出现判刑、开除党纪、开除公职案件的停止该县的补贴资金。出现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减该县补贴资金,同时扣减该县所在地(州)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值。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农机局。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