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农机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强劲发展和购机补贴的实施,农机拥有量迅猛增长。2009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8.75亿kW,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8.8%,农机从业者达5 000万人,农机拥有量约4 000万套(其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约3 500万台)。但我国农业机械只有进入机制(经营者购买农机,需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退出(报废)机制,引起农机使用领域的混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和实施,建立在用农机退出机制,再次成为“热点”。我们就此展开研究,供业内参考。
一、建立在用农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定的“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实际上农业机械如不符合这一原则,则应退出使用(予以报废)。这是法律从理论上做出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用的农机无法执行这一规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1.农机技术性能恶化,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超期服役,使磨损、腐蚀、老化等自然现象加剧,这是有形损坏;随着技术进步,新农机的技术集成水平、安全保障水平、节能环保水平、智能化水平等大大提高,在用机械存在着无形损坏,即机械因技术进步带来的贬值,从而使旧机械使用性能大打折扣。这些机械如果不能在监督管理下退出使用,不但使用效率降低,而且极不利于安全生产。据统计,陕西省近10年来共发生各类农机事故近5 000起,其中四成以上是拖拉机突发机械失灵故障所致,50%是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报废拖拉机所致。超期使用的农机,技术状态严重恶化、排污加重、噪声加大,还会影响驾驶人的听力及中枢神经系统,使其精力难以集中,情绪浮躁,应急能力下降,酿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损失。
2.能耗增加,使用成本上升,浪费惊人。据调查测算,超期使用的拖拉机油耗比正常值高15%~25%,超期使用的联合收割机油耗比新机高15%以上。按陕西省农机作业年耗油180万吨计,超期使用及技术状态恶化的机械按50%计,每吨油按6 500元计,每年至少浪费燃油13.5万吨,每年因此损失8.755亿元。这还不包括这些机械因维修增加的额外支出费用。照此推算,全国因此造成的浪费是不可低估的。这种高消耗低效率的现象,严重危害到农机化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3.超期使用的农机对环境污染不可小视。农业机械正常使用情况下,排气为无色或浅灰色。超期使用的农机,由于技术状态恶化,排气为黑色(炭烟)或者蓝烟,排放物严重超标,致使空气质量等级下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安全。据环保专家实际检测分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非正常使用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一氧化碳与人体红血蛋白有很强的亲合力,亲合后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从而削弱血液向各组织输氧功能,造成人的感觉、反应、理解、记忆等机能障碍。同时,超期使用的农机排放物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化学液体、废塑料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大量散发在空气中,会恶化人居环境,对人类健康不利。
4.超期使用农机,不利于我国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近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举世瞩目。淘汰落后产能,发展节能环保的低碳经济,已成共识。这一战略举措要得以实现,就必须加快技术的更新换代步伐,农机领域也概莫能外。据初步统计,我国农业机械目前的技术水平、质量等级、结构性能和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机电一体化、人体工程、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等机械化技术,差距更大。近年来在加速发展中,形成了一批节能环保、技术上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集成化程度较高的农机产能,以支持农机更新换代。国家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际上已有这样的用意。而大量在用的超期使用农机不能退出使用领域,会迟滞这一进程,阻碍发展。
二、建立在用农机退出机制的难点
我国农机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其特殊。拖拉机要兼营农业运输,联合收割机要跨地区作业,这一特色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做法。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机动车辆报废更新机制,由于我国农民农机经营的特殊性,农业的小生产地位及与此相适应的农机经营家庭化、小型化,使其经济基础非常脆弱,决定不能借用之。因此,要建立我国在用农机的退出机制时,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引导和在国家支持下逐步推进。
1.农民经济实力差,报废在用农机无力承受。我们在下乡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进入农村的手扶拖拉机和皮带传动的小四轮拖拉机拥有量很大,其使用年限大都在15~20年以上。这些在用拖拉机应该是农机退出的主要对象。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接近报废的拖拉机大量从平川和经济发达地区流向丘陵和山区,成为当地农业和农村运输的主力。这样一台(套)农机虽然价值很低,但仍然是当地农民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性收入来源。如果国家没有任何补偿,让其强制报废,农民是无力承担的。以陕西省南郑县为例,这类农机占全县农机拥有量的45%~55%。另一方面,这类机械只在小区域内活动,承担农村的农业生产作业、生活性运输,很少到经济发达地区,因此也会成为监管盲点。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
2.机动车辆报废制不适用于农机。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2010年3月13日)的通知规定,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1)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2)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3)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4)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5)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的;6)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7)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这可以说与在用农机的退出机制比较接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与此规定相配套的是:一是国家实行了汽车和家电下乡政策,车主淘汰旧车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支持,而农机却没有这一政策;二是机动车辆以上路为主,公安交警可以通过检查和处罚来保证政策执行力,达到强制报废之目的,而农机有的上路,多数不上路(只从事农业生产),因此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农机。
3.国外农机报废规定。根据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比如说德国的农机产品一般比较耐用,设计使用年限都在10~20年,而日本的农机产品在10~15年左右。发达国家以使用年限来确定农机报废标准,实行强制报废,并为农机用户提供高于购机补贴的支持,以鼓励其淘汰落后的农业机械,加速农机更新换代步伐。
4.农机退出机制的标准建设滞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用农机的退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如何操作,却没配套规范,成为实践中的大难题。
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在用农机退出机制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赋予农机主管部门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检、驾驶人考证及审验权,而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内容却不包括在内,因而不能借用之。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农机的特殊性,应实行特殊的在用农机退出机制。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其中促进农机化发展原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制定在用农机退出的标准,但遗憾的是却没有具体规定。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25、26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1997)国定标准规定,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经修理仍超过禁用标准的要报废。但其一是不够具体,二是经过10多年发展和变化,已与现实要求相脱节,三是无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四是无支持鼓励措施,实际上流于形式而无法实施。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这是目前建立在用农机退出机制中**权威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建立农机退出机制迫在眉睫,有法可依。
6)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在这个“国22条”里第9条强调指出,要尽快“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抓紧研究以旧换新办法,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促进安全、节能、环保型农机的推广应用”。“国22条”表明,一是在用农机退出机制以以旧换新为主,二是国家将对在用农机退出使用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在用农机退出制建议(标准)
建立我国在用农机退出机制,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要制定农机强制报废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是要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保证其落实;三是要综合研究,提出多种退出条件;符合二个以上条件的在用农机纳入强制报废范围;农业机械的使用条件比较特殊,差异较大。以拖拉机为例,就其使用强度而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与兼用型拖拉机差别就很大,后者可能全年使用,而前者只是季节性使用,后者使用强度可能是前者的数倍;再以联合收割机为例,参加跨地区作业与不参加跨地区作业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前者可能全年使用期在5个月以上,而后者年使用仅有10天左右,150天与10天相比,使用时间相差15倍。再如拖拉机配套机具,农田作业机具年使用不足2个月,而农产品加工机具则可能是全年使用,两者使用强度相差数10倍。四是要综合借鉴《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农机部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1997)及部分省制定的在用农机报废办法。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提出主要农机退出使用标准:
1.拖拉机报废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拖拉机一律禁用:①在标定工况下,燃测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的。②大型和中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或动力输出轴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③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2)经过一定时期使用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应报废:①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1)中①条或②条的。②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1)中①条或②条的。③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皮带传动拖拉机(手扶和小四轮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累计作业1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1)中①条或③条的。④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⑤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机价格50%的。⑥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⑦国家明令淘汰的。
2.联合收割机报废标准
1)具有下列条款之一的联合收割机禁用:①配套发动机油耗超过出厂标定值20%;②配套发动机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③作业时的损失率、含杂率分别超过出厂标定值的10%和20%。④经两次年检不合格的。
2)经过一定时期使用后,具有下列条款之一的应报废:①全喂入联收机使用年限15年(或参加跨地区作业者使用年限8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半喂入联收机使用年限20年(或参加跨地区作业者使用年限8年或累计作业2万小时),经检修后技术状况仍属1)中①、②、③的;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③预计大修费用超过新机价格50%的;④末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⑤国家明令淘汰的。
3.拖拉机配套机具及相关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报废标准
①累计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②工作效率降低30%以上;③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④预计修理费用超过新机价格50%的;⑤经反复调整,仍不能达到作业(加工)技术要求的;⑥末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⑦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对退出使用农机的处理
对退出使用的农机采取严密而配套的处理措施,防止其报而不废,是在用农机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只有采取强有力的处置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等手段综合整治,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才能使报废农机消失,消除其负面影响。
1)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或虽末达到报废条件,但功率降低、油耗超标、主要构件严重损坏,经检验不合格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农机实行强制报废。报废农机由其所有人依法交由国家定点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折价支付所有人价款后出具证明。回收企业对回收农机在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破坏性拆解,以防止其零配件流入市场或拼装农机坑农。
2)对回收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对出售回收机械零配件及总成者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对拼装农机予以没收,并处拼装农机所得10倍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具有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法负责退出使用农机相关证件的回收及注销;相关证件因种种原因不能收回的应限期公告作废。
六、五种对策保证农机退出机制实施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农机报废管理实施办法》,会同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出台《农机报废与禁用标准》。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农机工业现状及农机产品质量,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农机退出机制可供操作,便于落到实处。
2)实行在用农机退出的补贴政策。我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经常态化,随着补贴资金逐年增加,我们应该有能力来做这件惠民之事。经过近几年高速发展,我国农机化水平达到50%,今后应该是量效并重以质为主的新发展期。我们应抓住这一机遇,从优化农机结构的思路出发,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在继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同时,通过建立在用农机的退出机制来提质增效。对在用农机退出实行补贴引导制,鼓励其报废。对于不同机械给予不同的报废补贴,且补贴标准应高于新购机者,既补贴标准为新机具价格的40%,取消单套机械补贴的**高限额,以鼓励应用大型化、集成化、智能化、成套化、复式作业机械。可以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切块(如30%~40%)应用于支持农机报废更新,以推动农机化由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同时,有条件的省、市、县(区)应建立在用农机退出补贴基金,与国家补贴资金叠加使用,加速农机更新换代进程,促进区域性农机化提质增效,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3)规范农机报废更新的补贴管理。一是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必须是在农机管理部门有登记注册或管理档案的机械。一方面防止补贴资金被冒用,另一方面促进农机管理的规范化。补贴资金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办法管理,由农机部门根据农户申请,交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械证明书,交回原机械的相关证件(办理旧机注销)后,按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办理购机事项。
4)完善农机惠民政策。由于我国农机化比较特殊,拖拉机要上路兼营农业运输,联收机跨地区作业也要上路。这两种类型的机械相比较而言经营效益高一些。而随着规模化、机械化家庭农场的发展,纯农田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农机开始大量出现,其经营效益相对较低。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支持这一新事物发展。对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农机,一是应免缴“交强险”,二是免培训、办证费,三是免年检及相关管理费,减轻农民负担,四是对其申请农机报废更新给予优先,以支持其发展规模化农业,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5)加大宣传和科普力度。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坚持长抓不懈,使这项政策在农村相关受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从皆知;二是要宣传农机超期使用的危害,节能环保和新型农机使用带来的巨大效益及农机经营知识;三是要宣传“低碳农机”发展趋势,增强相关公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积极参与,为“低碳经济”发展做出努力,以此来推动在用农机更新换代,加快我国农业技术进步,推动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机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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