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缔造四大利好 农机工业前景可期
2010年的仲夏,注定是一个值得让中国农机界永远铭记的不平凡的季节。
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视察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后孙汪村高产小麦示范区,先后兴致勃勃地登上一台“东方红”大型联合收获机和一台“东方红”大型轮式拖拉机驾驶室,在司机的指导下,顺利地完成了一次收获小麦的体验,并在刚刚收割的麦地里深耕、施肥,种下了一片秋玉米。。。。
7月5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22号文件正式公布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针对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国家级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7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再一次莅临中国一拖视察,亲自登上一台东方红200马力大轮拖,并对中国一拖集团和中国农机工业发展提出了新的希望。再一次释放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重视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强烈信号。
在短短的一个月间,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频频视察一拖和近距离走近“东方红”,这不仅是中国一拖全体员工的荣耀,而且也是整个中国农机界和农机行业的骄傲和自豪,她向社会公众传达的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农机工业和农机化发展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期望,而且也为我国未来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来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将7月5日国务院《意见》的出台与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相继亲近“东方红”这三个事件串在一起分析,笔者深切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加快农机工业发展和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殷切期望与中国民族农机工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
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现代农业发展技术的主要载体,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突破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瓶颈”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手段。在新一轮“三农”政策中,农业机械因其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理所当然地备受重视与关注,加快农机工业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回顾2004年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布七个“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以及国家连年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尤其是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支农、助农、惠农政策这一历史背景,结合国务院《意见》的适时出台,我们有理由做出这样一种判断——中国农机工业已经开始迈向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征程。
目前,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已经在业界产生巨大反响,有人说《意见》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有人称之为“新时期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行动纲领。”尽管每个人所处的角度不同,说法各异,但字里行间都充满了对《意见》的高度认同和对未来我国农机化及农机工业美好前景的期待。
结合长期的农机业务经营实践,通过对《意见》的认真研读,笔者分析,国务院《意见》不仅是我国农机化发展的行动纲领,而且也是引领未来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的航标灯,更是推进农机工业迈向更高目标的加速器。其对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为未来农机工业指明了持续前进的发展方向
“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提出的上述指导思想,既是文件出台的初衷,也是指导我国未来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战略方针。
《意见》明确提出的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都是未来我国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重点和焦点问题,是农机工业所必须全力突破的瓶颈。比如要加快重点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和重点农作物的机械化推广、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推等工作,既是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推广机构的责任,也同样是我们农机工业和农机生产经营企业的使命。
在农机行业和产业政策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农机制造企业战略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形成若干个具有先进制造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在产品结构调整上,《意见》指出,要“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改变目前高端产品不足、低端产品过剩,大马力拖拉机进口依存度高、小型农机质量差的局面。要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机,形成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经济水平、高中低端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积极开发生产高效节能环保、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机,重点突破水稻插秧、玉米收获、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以及节水灌溉设备等瓶颈,优先发展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水田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高效植保机械、高效节能机泵设备、节水灌溉设备、小型抗旱排涝机械、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等。加快农业清淤设备研究开发。
从整个农机工业发展的视角看,《意见》已经为我们找到并指出了工作的重心和前进的方向,其目标已经明确,线路十分清晰,措施具体得力。作为农机产业的主体,农机企业只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国务院《意见》为导向,认真分析研究市场,切实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研发生产,千方百计地开发生产质量优质、技术先进和适销对路的农机产品,**大限度地满足来自市场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二是要紧紧把握新的产业发展动向,加强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与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经受锻打锤炼,在锤炼中实现核心竞争能力提升与企业自身实力的强健,从而引领和推动我国农机工业产业结构的进步与升级。
二、《意见》为未来农机工业开辟了放量增长的市场空间
“到2015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其中灌排机械动力达到1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以上。到2020年,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2亿千瓦左右,其中灌排机械动力达到1.1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其中,小麦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水稻种植、收获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60%和85%,玉米机收水平达到50%左右,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到15%和20%以上,基本解决甘蔗种植、收获机械化关键技术问题。”这既是国务院《意见》提出的我国农机化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也是未来我国农机工业巨大的市场需求要素。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依靠民族农机工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必须加快推进农机工业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通过产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尽快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从而实现农机工业自身的快速壮大,更好地满足未来农机化发展对农业机械的客观个性化需求。
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农机生产研发企业要做的事情很多,任务光荣而艰巨,市场机会和需求空间也相应增大。如:要加快发展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工作势必会带动大型、高效、复合式耕种收作业机械的发展与进步;要向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小物种作业机械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方面推进,必然会释放和激活一大批中小型农机生产企业的潜能。此外,要按照《意见》所提出的复式高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要求,加快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进度,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土地深松、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效植保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机械化技术,必将引发一场以加速产品更新、淘汰落后产能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农机产业的“二次革命”。而这场革命的主角——广大农机生产经营企业所面临的必然是更大的挑战和更多的市场机遇。
三、《意见》为未来农机工业营造了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
《意见》提出“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推广一批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促进农机农艺结合。”这项新政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机农艺之争”,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农机化协调发展的行业壁垒,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意见》提出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的方针,必将进一步调动业内企业加大资源投入、推进生产结构与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和加大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行业和社会优质资源进一步投资农机产业,从而助推我国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与整体实力的升级。
《意见》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重点支持和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机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建设现代化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支持农机跨区作业,加强机耕道路建设,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用油等政策以及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健全农机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农机作业、维修服务,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认证,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法规和制度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惠民、便民政策,既有利于营造良好安全的农机作业与使用环境,也有利于通过农机用户作业环境的改善和购买力需求的增长而使农机工业获得巨大的利是。
四、《意见》为未来农机工业提供了持续走强的政策体系
总体来看,国务院《意见》所提出的农机工业优惠政策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直接对农机工业的真金白银式的优惠与扶持;另一类则是通过对农机化与农机用户的优惠为农机工业培育和拓展市场而使农机工业间接受益。两类政策相互协调,互为促进,共同构成新时期农机工业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
第一类利好政策包括:中央财政将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技术改造投资适当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扶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进一步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产品及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可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机销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将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项目建设范围,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予以倾斜等。
第二类利好诸如: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松整地、秸秆还田、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加强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等。
农机工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子产业,能够一次获得如此众多的优惠与倾斜,无论是直接的受益,抑或是间接的利好,都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不曾发生过甚至是不曾想象的事情,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实属历史经典,足以让业界人士充满无限的期待与遐想。
诚然,一项好的政策还需要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作支撑,政策的**终结果还主要取决于该项政策贯彻落施的强度与广度。但,笔者依然坚信,随着《意见》的逐步实施推进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持续稳健繁荣的崭新时代已经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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