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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机企业合作开发时的知识产权问题

刘守宪 穆瑞丹 2010年07月26日

  农机企业合作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应当如何注意上述三种知识产权问题,规避日后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呢?下面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专利

  在针对合作开发产生的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应当注意什么呢?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企业能够保护好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在订立合同之初,应首先明确双方签署的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并尽可能清楚、详尽地事先约定申请专利事宜,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影响合作关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商标

  如果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了能够用于区别市场上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记,就涉及到了商标的问题。为了避免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侵犯合作开发者的共同利益,应当有意识地加强商标注册意识。在针对合作开发产生的上述显著标记申请注册商标时,与专利的情况类似,在订立合同之初,尽可能清楚地事先约定申请注册商标事宜,明确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影响合作关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商业秘密

  在合作开发时,如果合作方不希望创新成果(在农机业领域主要是指一些生产制造方法等)向公众公开,这些不能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为商业秘密。在合作开发前,合作方应当就商业秘密签署详尽的保密协议,明确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如何进行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防止信息泄漏,并约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等。

  虽然,在合作之初事先约定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发生相关法律纠纷,但是企业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一旦发现合作方有侵权行为,要敢于和善于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了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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