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推缺陷农机召回制度
2010年06月08日
有缺陷的农机产品必须召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对农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从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和江苏省农机局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已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规章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农机法制建设,且其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对广大农户来说是极大利好。
该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并规定,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需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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